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是水灭火设施的关键要素。
根据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可以确定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的灭火和冷却用水量,可以确定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和消防水池容量等基本参数。
实际应用中,持续供水时间并不一定完全等于火灾延续时间,具体应依规范要求确定。
第一章 新、旧概念的区别
在以前,以多层建筑为主,室内水灭火设施较少,主要依靠消防车等室外消防救援,火灾延续时间通常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这段时间,也就是说,以前的火灾延续时间,实质上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
随着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普及,火灾扑救转变为室内水灭火设施为主导,火灾延续时间的概念也随之转变,将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定义为火灾延续时间。
第二章 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过短的时间难以有效灭火,过长的时间经济上不合算。
一、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的规定。(3.6.2)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6.3)
注:固定(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均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3.6.4)
四、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3.6.5)
五、实际应用中,持续供水时间并不一定完全等于火灾延续时间,具体应依规范要求确定。比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但局部应用系统和部分仓库场所的持续喷水时间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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