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解消防救援口的基本概念及设置要求,探讨解答规范争议!
消防救援口,是为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设置在建筑外墙,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一章 救援口的设置原则
根据《建规》要求: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4),这个窗口就是消防救援口,以下简称救援口。
一、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7.2.5)
注:本规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为方便实际使用,该开口的大小要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二、救援口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7.2.5)
三、救援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四、救援口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的方便,尽量选择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大空间区域设置。
第二章 有关消防救援口的疑难探讨
一、如何理解消防救援口的尺寸?
1、对于固定窗扇,应为窗玻璃击碎后的洞口净尺寸;
2、对于可开启窗扇,应同样采用易于破碎的玻璃,洞口尺寸应为开启后窗洞口的最小净尺寸,推拉窗应按推开后的开启净尺寸算,悬窗和平开窗等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90°。(如法满足要求,可按关闭时破拆玻璃后的洞口净尺寸算)
3、救援口的尺寸应为净尺寸,中间不得有任何拦档物件。
二、不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或不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防火分区,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建筑部份,是否也要设置救援口?
消防车登高救援仅是灭火救援的方式之一,还有其他的消防灭火救援方式,未来也可能发展新的灭火技术。
因此,即使不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防火分区,以及不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建筑部份,均应按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
三、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怎样解决救援口的问题?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无法设置救援口,可能的情况下,宜设置通向相邻有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连通口(防火隔间或甲级防火门连通),并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方便消防员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救援。
四、救援口建议设置在防火分区的哪些部位?
消防救援口,宜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楼层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大空间区域等外墙部位:
1、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
2、前室和楼梯间均属于相对安全的区域,可提供短暂避难,有利于消防员整装,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
注1:设置在楼梯间的救援口,应考虑每层对应,不允许通过两层共用减少救援口的情况。
注2:楼梯间歇台设置救援口的问题,有争议,应以当地要求为准。
3、防火分区的其他大空间区域,也可以设置救援口。
4、带凹廊的前室、符合条件的阳台等,可以直接作为救援口;
5、带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外廊一侧无需另设救援口。
注:以上4、5项,应保证消防员能随时进入室内,否则仍应单独设置救援窗口。
6、救援口不宜设置在相对封闭的小房间,确需设置时,应保证能随时从房间开门进入公共区域。
五、建筑的首层部位,是否也要设置救援口?
建筑首层,同样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救援口,首层直通室外的出口、以及满足条件的外墙玻璃门、窗等,均可以作为救援口。
六、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救援口?
规范仅要求公共建筑的外墙设置救援口,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按理可以不设置救援口。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实质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存在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建议设置救援口,且每个分隔单元的上下层均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玻璃门、窗口等,均可以作为救援口。
七、玻璃幕墙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救援口?
救援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玻璃幕墙很难满足此要求,因此,仍应按要求设置救援口。
八、救援口有没有统一的标识?
救援口应设置明显标志,确保在室外易于识别,至于标志的具体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九、消防救援口和排烟系统的固定窗是一样吗,可以互相替代吗?
排烟系统的固定窗,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另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²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的固定窗。关于排烟系统的固定窗,我们会有专题讲解。
消防救援口和防排烟系统的固定窗,是完全不同概念,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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