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直接为住宅服务的办公用房、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住宅建筑也不应与这些场所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一、引发问题的争议条文:
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要求(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同时,条文说明如下“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据此,有人认为: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可以和住宅建筑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争议的处置原则: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要求: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因此,即使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允许共用。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棋牌室、小型健身房等活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不会大于商业服务网点,因此这些场所也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部分,有关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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