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消防法》于4月23日下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4月23日起施行。
新的变化主要概括为以下四条:
1、建筑工程审验相关职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之匹配的相关监督、管理、处罚等职能一同变更。
2、原消防法公安机关相关称谓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
3、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消防救援机构。
4、原公安消防队变更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关注点主要概括为以下3点:
1、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未变。
2、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火灾调查、灭火救援等职责,与原公安消防部队职责基本相同。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未改变。
预计相关配套法规将陆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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