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火器的加注和保养,经常在网上看到朋友讨论
下面气体灭火维修,我们用行业标准来解释
《灭火器维修》GA95-2015(全文)
本标准第4-7、9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和回收处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护。
两个规范性参考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适用于本文件。
.1 手提式灭火器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钢制无缝气瓶
钢制焊接气瓶
推车式灭火器
GB/气缸液压试验方法
建筑灭火器验收规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设备
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个术语和定义
.1 和定义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3.1 灭火器用户用户
灭火器部署地点的所有人或权利人。
3.2 维护;
为确保灭火器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了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件更换、重新灌装、报废和回收处理、质量检验等活动。
3.3 维护组织
经灭火器生产厂家授权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组织。
3.4 授权
灭火器制造商将其生产的灭火器的维护责任授予一个或多个维护组织的活动。
3.5 维护条件
维修单位在维修场地、设备、人员、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6 维修厂检
被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需要单独检查。
3.7 维护确认检查
检验维修后的产品是否继续满足维修技术要求。
四项一般要求
4.1 灭火器使用者应按规定对使用中的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厂家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维修机构维修。
4.2 维修单位或厂家维修部门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负责。
4.3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取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4 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
4.5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当向授权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气瓶的再充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个保养条件
5.1 维修地点
5.1.1 灭火器维修间应符合授权灭火器的型号和数量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1.2 维修现场应设置液压试验区、灭火剂加注区、产品报废区、可更换件仓库和维修成品仓库。灭火剂应在室内填充。
5.1.3 干粉灭火剂的储存和灌装区应与水域分开。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单位的设备和设备应符合要求,维修设备和检查设备应符合授权维修的灭火器型号和数量的要求。
5.2.2 维护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气体灭火厂家,并做好记录。
5.2.3 测量仪器仪表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它们应在投入使用前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校准或验证。应识别校准或验证后的状态。
5.3 维护人员
5.3.1 从事灭火器维护工作、维护操作和检查的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授权灭火器的岗位职责、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考试合格后,凭证书工作。
5.3.2 当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进行再培训。
5.4 维修质量管理
5.4.1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各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落实。
5.4.2 维修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被授权维修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单位名称)公司及公章等);
b) 与被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
c) 待修灭火器装配图、可更换零件清单及图纸、关键部件及灭火剂特性说明;
d) 可更换零件的来料检验规则;
e)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f) 灭火器拆解、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灭火剂加注/加压、维修及出厂检验、报废及处置等工艺文件或操作规程;
g)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系统。
5.4.3 维修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以有效控制质量文件,并确保:
a) 文件在发布和更改前应得到授权人的批准,以确保其适用性;
b) 识别文档的变更和修订状态,以防止无意中使用过时的文档;
c) 确保相应文档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时可用。
5.4.4 维护组织应建立并维护文件化程序,以识别、存储、保管和处理质量记录。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气体灭火维修,作为维修后的灭火器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至少应包括:
a) 灭火器维修合同或协议;
b) 可更换部件的采购检验和验证记录;
c) 维护记录;
d) 维修确认检查记录;
e) 维修人员培训记录;
f)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信息记录;
g) 维修设备的维修记录;
h) 维修设备和检测设备中测量仪器和仪表的定期校准或检定记录。
六项维修技术要求
6.1-一般规则
6.1.1 维修前,应将送修的灭火器信息一一记录。该记录至少包括:
a) 灭火器用户名;
b) 制造商的名称或代码;
c) 生产气瓶(桶)的连续序列号或序列号;
d) 灭火剂的型号和类型;
e) 灭火级别和类型;
f) 工作温度范围;
g)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h) 液压试验压力;
i)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j) 最大工作压力或标称工作压力(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
k) 瓶身设计壁厚(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
l) 实际内容积(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
m) 空瓶的质量(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
n) 上次维修证书的信息(如适用)。
6.1.2 灭火器维护按6.2~6.8程序进行。
6.2 维修前检查
维修前,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和铭牌,确认是否符合7.1和7.2规定的报废要求。确认报废的灭火器应报废。
6.3 拆卸灭火器
6.3.1 拆卸灭火器时,应采用安全拆卸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没有压力时,才能拆卸灭火器的头部或阀门。
6.3.2 拆卸后,应检查灭火筒(管)内部,确认是否存在7.2 规定的缺陷。报废的灭火器应该报废。
6.3.3 拆卸后检查灭火器头(阀)和气瓶等零件,确认是否有6.6.3规定的更换要求。
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4.1 为防止维修时去除的灭火剂污染环境,去除的灭火剂应分类回收。
6.4.2 干粉灭火剂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雾干粉灭火器中取出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灭火剂和BC干粉灭火剂回收利用,两种不同灭火剂的污染情况应防止混合。此类灭火剂不得用于再填充。
b) 从未喷过的干粉灭火器中取出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单独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成分含量、水分含量、吸湿率、抗结块性(渗透性)、拒水性均符合灭火剂相关标准,且不含外来杂质后,方可再充装。应保存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按a)的要求回收和贮存。
c) 回收储存的不能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至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辅助材料的生产厂家处理再利用,或送至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6.4.3 1211和1301灭火器中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照国家有关回收规定回收,并做好记录。
6.4.4 从水基灭火器中取出的灭火剂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6.4.5 清洁气体灭火器中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处理。当用于回收时,应检查其纯度和水分含量。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方可用于加注。应保留检验记录。
6.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环保要求处理。回收使用时,应进行纯度和含水量检测,检测后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它可以用于再填充。应保留检验记录。
6.5 水压测试
6.5.1 对于确认不在报废范围内的灭火器气瓶(气瓶)、储气瓶或不可更换的头(阀),配备间歇式喷淋软管总成喷涂装置,以及气缸(桶)与封头(阀)的连接部位,应一一进行液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应一一确定。
6.5.2 水压试验按灭火器铭牌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应无渗漏、构件脱落、开裂及肉眼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留检验记录。
6.5.3 通过水压测试的部件应清洗干净。请勿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清洁。
6.6 替换零件
6.6.1 维修单位根据灭火器装配图和原灭火器生产厂家的可更换零件清单更换零件。灭火器气瓶(管)不可更换。
6.6.2 更换的零件应与原灭火器制造商提供的零件特性一致。零件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应保留检验记录。
6.6.3 有以下缺陷的零件应更换:
a) 装置头部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损坏、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损坏、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明显缺陷;
b) 灭火器的把手、把手等金属部件有严重损坏、变形、腐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气瓶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气瓶式灭火器出水管有弯曲、堵塞、破损、裂纹等缺陷;
c) 压力指示,如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或损坏等缺陷,或指示误差不符合相关规定.1 中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坏等缺陷;
g) 喷淋软管有变形、裂纹、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 水基灭火器的过滤器损坏;
j) 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1规定的要求或;
k) 橡塑件有变形、变色、开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轮子、框架组件的固定装置、喷水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成分含量、水分含量、吸湿率、抗结块性(渗透性)、拒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要求,或有外来杂质, 或者还有其他任何问题;
n) 清洁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和水分含量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的要求。
6.6.4 已通过水压试验的气瓶(气瓶),如果外涂层有部分剥落,但无锈迹,则允许附加涂层,附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附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6.6.5 每次维修,应更换以下部件:
a) 密封件,如密封件、环、垫圈等;
b) 水性灭火剂;
c) 二氧化碳灭火器超压安全膜片。
6.7 充值
6.7.1 加注灭火剂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厂家的要求操作。
6.7.2 灭火器内不得装填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 加注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厂家提供的灭火剂特性一致。
6.7.4 再填充再生干粉灭火剂应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 加注再生清洁气体灭火剂,应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6 再填充回收的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满足6.4.6和6.7.3的要求。
6.7.7 重新加注前,清洁未更换的部件。除水基灭火器的零件外,灭火器的其他零件都应干燥。
6.7.8 ABC和BC干粉灭火剂加注设备应分开使用,加注地点应独立分开,以保证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混合交叉互相污染。
6.7.9 灭火剂应使用专用加注设备加注。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灭火器型号的充装要求,并一一进行重新称重确认,并做好记录。
6.7.10 储压灭火器内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要求,并根据环境调整充装量填充物的温度。充气压力时,不应将灭火器压力表作为测量仪表使用。除水基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不应高于-55℃。
6.7.11 灭火器用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厂家的要求重新充装,或更换为原厂家提供的充气气瓶。
6.7.12 储压灭火器或充装后的气瓶应一一进行气密性试验。按8.2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无气泡泄漏。 保留测试记录。
6.8 维修记录及维修标识
6.8.1 维修过的灭火器要一一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满足6.8.2 和6.8.3 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应与6.1.1要求的记录结合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应至少包括:
a) 维护编号;
b) 模型;
c) 生产气瓶(桶)的连续序列号;
d) 被替换部分的名称;
e) 再填充回收灭火剂的记录(如适用);
f) 灭火剂填充量;
g) 修复后的总质量;
h) 修理工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断结果;
i) 维修人员、检查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名;
j) 维修日期。
6.8.3 灭火器报废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维护编号;
b) 模型;
c) 报废的原因;
d)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 维修人员、检查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名;
f) 维修日期。
6.8.4 每台经维修和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均须附有维修合格证。维修证明的内容应包括:
a) 维护编号;
b) 总质量;
c) 项目负责人签字;
d) 维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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