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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时间:2019-10-14  浏览量:517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住宅建筑规范》。

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该规范表5.3.1的规定;

当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规范9.2.1的规定。

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5.1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建规》表5.3.1的规定:

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最多为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为2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54m,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注:建筑高度大于54m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需一级耐火等级)

二、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2明确“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可依《住宅建筑规范9.2.1的规定确定: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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