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实施,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设计,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建筑功能及建筑高度分类,与建筑防火有较大区别,需区别对待,本文共8大章节:
1、建筑功能及防火分类;
2、建筑高度分类;
3、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4、人流股数的区别应用;
5、暗装消火栓不能减弱墙体耐火等级;
6、关联术语;
7、关联条文索引。
8、争议处置:建筑高度是否考虑女儿墙高度?
第一章建筑功能及防火分类
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功能、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按使用功能分类,将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又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按此分类要求,汽车库、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等,均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火灾危险性特点和防火要求分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防火要求为划分原则,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注:考虑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两大类。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适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其他工业或民用建筑,根据基本特定的功能需求或火灾危险性特点,也可能需要适应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或标准。
第二章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分类,《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致相同,但仍有区别,当建筑高度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住宅建筑不再按层数分类的方式,统一采用按高度分类的方式,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3.1.2)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注: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层建筑包括了超高层建筑。)
二、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分类如下: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注:汽车库的建筑高度分类,要同时协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均属于高层汽车库。
第三章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5.2)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二、必须注意的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认为避难层中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
三、住宅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还应满足《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第四章人流股数的区别应用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标准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以人流股数确定净宽度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提出了人流摆幅要求:梯段净宽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8.3)
注: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标准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下图。
第五章暗装消火栓不能减弱墙体耐火等级
暗装(半暗装)消火栓对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影响,是一直被忽略的问题,应予重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提出了暗装消火栓箱对墙体的耐火等级要求: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8.1.8)
注:本要求应同时包括半暗装消火栓,也应包括防火隔墙的墙体。具体处置方式,可参专题“暗装(半暗装)消火栓,对防火墙及防火隔墙的影响及对策!”
第六章关联术语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部分术语,适应消防相关的规范标准:
2.0.4无障碍设施: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用地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容积率: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绿地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7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架空层: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台阶: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临空高度: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坡道: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吊顶: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通风道: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装修: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采光系数: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建筑连接体: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第七章关联条文索引
一、防灾避难(3.6)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基地(4.2)
三、建筑突出物(4.3)
四、建筑连接体(4.4)
五、建筑布局(5.1)
六、道路与停车场(5.2)
七、工程管线布置(5.5)
5.5.13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八、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1)
6.1.1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3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
注:有关消防安全疏散人数的确定、疏散净宽度等要求,应同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九、平面布置(6.2)
十、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十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十二、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
十三、台阶、坡道和栏杆(6.7)
十四、楼梯(6.8)
十五、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
十六、墙身和变形缝(6.10)
十七、门窗(6.11)
十八、建筑幕墙(6.12)
十九、吊顶(6.15)
二十、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6)
二十一、室内外装修(6.17)
二十二、给水排水(8.1)
8.1.8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二十三、建筑电气(8.3)
8.3.1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8.3.2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3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二十四、燃气(8.4)
8.4.2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8.4.8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5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³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4.11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2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避难间、电梯间、非开敞的楼梯间及其消防前室;
7不得穿过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
8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3燃气管道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2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第八章争议探讨
规范争议:建筑高度是否需要考虑女儿墙高度?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附录A);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不计女儿墙高度。
2、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4.5.2第2款要求,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计入女儿墙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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